师(珠)党发【2009】 9号
关于建立党委组织员制度的决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央和地方党委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员发展工作,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党委组织员制度。组织员为兼职,由党委聘任,实行任期制。党委组织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首次聘任党委组织员成员如下:
李甘林、段文喜、宋术学、
黄
君宝。
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党委组织员制度试行办法》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党委组织员制度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党委组织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组织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在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发挥组织员党委的参谋助手作用,使组织员队伍建设和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党委组织员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熟悉党的组织工作,具有党务工作经历和相应工作能力;(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4)接受党委聘任,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条 组织员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党委工作要求和基层党组织工作需要,推进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党员发展工作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所联系基层党组织研究党的组织建设有关工作会议,参加部分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以及入党积极分子教育活动。
第四条 开展基层党建工作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改进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向党委提出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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