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珠)党发[2006]15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党政领导班子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分校党政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切实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依法治校、科学治校的能力,特制订如下学习制度:
第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是学校领导班子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高校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分校全体党政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负责审定学习计划,主持学习研讨活动。党委分管宣传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协助书记搞好学习活动,负责制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供理论信息,安排专题学习辅导,进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总结。组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组长主持学习活动。
学校党政办公室按要求提供必要学习资料,进行相关学习报道。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把握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育理论、管理科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知识的学习,努力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增强战略思维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宏观决策能力、综合协调及执行能力、依法治校的能力。
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主要学习形式包括:自学、集中研讨、专题辅导、参观考察、座谈交流、撰写学习心得等。
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第六条 为了保证学有成效,每次集中学习讨论前,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内容和中心议题认真阅读有关书目和材料,准备发言提纲。自学中做到认真读书、独立思考,每学期每人至少准备一次较系统的中心发言。
第七条 有特殊情况不能够参加集中学习者,应向组长请假。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情况,应作为学校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分校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应建立健全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支部书记负责的党政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相关行政负责人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保证和推动本单位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的有效进行。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