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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中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3    点击次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中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业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中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

 

附件: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中层领导干部

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类型及对象:

(一)新任职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为学校新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

(二)任职期间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谈话对象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内容:

(一)新任职廉政谈话:

1.强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

3.根据任职岗位特点明确需要严格遵守的其他廉政要求;

4.听取谈话对象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建议。

(二)任职期间廉政谈话:

1.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践行领导干部“三严三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诫勉谈话: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四条  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及有关要求:

(一)新任职廉政谈话在中层领导干部任命后一个月内完成,由校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主谈,学校纪监审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新任职中层领导干部与学校签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任职期间廉政谈话每年一次,由校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主谈,学校纪监审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三)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诫勉谈话有关要求:

1.诫勉谈话时,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2.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3.诫勉谈话后,学校纪委应督促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未改正者,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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